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271号
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7037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涵,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3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志,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5799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5799元。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5799元的冻结,即(2021)陕0113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孟江晖
人民陪审员  井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晨
打印:相丽华校对:骆凡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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