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负责人:张振平,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十三朝老药铺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付萍萍。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十三朝老药铺医药有限公司、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付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陕证执字第25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25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付萍萍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紫薇田园都市A区25号楼102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025098025-1-1-25-10202~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发放案款1268997.52元,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取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款项588698.48元,向付萍萍发放预留租金134400元,交纳执行费2275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本金及利息1235973.63元。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