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2执157号
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2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92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22年7月28日,依法扣划498133元,扣除案件执行费8292元后,余款489841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1元,放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