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某某道某某村民委员会、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道***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2964.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464元,执行费3626元,但其一直未履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截止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应付工程款242964.78元,受理费54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64.47元,共计252893.2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32893.25元,2022年1月3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190000元,执行费36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5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郝海荣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