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68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户,陕西省横山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4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