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0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小区。
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损失158886元、返还工程款48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7.5元和执行费23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了上述事项,申请人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案件款163722元和诉讼费3177.5元共计166899.5元,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强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