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0民初263号
原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霖,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晓 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 丽 娟
书 记 员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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