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海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终65号
上诉人方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30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海洋公司负责消防系统最终验收工作,而该消防系统是否验收合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海洋公司请求方盛公司支付增加工程量的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告知方盛公司,宜川县公安局是否将该增加的费用拨付给方盛公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案涉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时,质保金退还条件是否成就,原审对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30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贺洁 审判员贾玉玉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