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丁保,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莉,陕西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栋鹏,陕西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永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凤意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学武
书 记 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