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15546号之一
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口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947361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69号****B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097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01元,由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