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三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3240号
申请人:西安三吉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RWQ96。
法定代表人:钟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宁、梁远海,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05。
法定代表人:钟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琴,女,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陕西省白水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三吉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63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西安三吉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063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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