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吉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朋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32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在判决法律文书生效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律师费250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险费3190元,本案诉讼费6525元,执行费117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73980元,现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其账户余额不足,现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车辆、有价证券、自然资源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少荣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