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x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0078617756T
住所地x。
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05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x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04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保祥
审判员段边区
审判员周亚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