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534号
申请人:成康,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邓志刚,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钟少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康、***、邓志刚、***与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康、***、邓志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12129.39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6480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68093.3元。
二、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