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480号
申请人:成康,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许云,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少荣。
申请人成康、***、***、***与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12129.39元的财产。申请人成康、***、***、***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康、***、***、***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112129.3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