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财保71号
申请保全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黔中大道沙坝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6F569。
法定代表人:何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中段赛高商务港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62568H。
法定代表人:马源宏,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保全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3007301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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