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604号
***、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损失65219元、鉴定费3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23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103957元(含案件执行费1438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同意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