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黔中大道沙坝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6F569。
法定代表人:何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森,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根,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中段赛高商务港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62568H。
法定代表人:马源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平,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8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被上诉人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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