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2民初3127号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终端赛高商务港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源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