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能电力有限公司

***与陕西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榆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民终4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现住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忠,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能源路公园时光小区1号楼2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4689Q。
法定代表人:赵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榆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粮库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7929000E。
法定代表人:闫仲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榆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白江
审判员  杜波云
审判员  任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