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恢2589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姜继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李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定边县。
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80年8月23日你,住定边县。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14169.0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20元,但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尚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已偿还案件款50000元,剩余部分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及处置。
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1年。
4、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霞名下的位于定边县XX镇XX路(XXXX号楼)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依法委托陕西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分别确定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霞名下位于定边县XX镇XXX(XXXX号楼)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评估价格为517900元、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评估价格为517900元、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评估价格为576000元。经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上述三处房产予以公开拍卖。2022年3月24日,买受人高玉珠以517900元将位于定边县XXXX路(XXXXX号楼)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竞买成功;2022年3月24日,买受人姜继红以517900元将位于定边县XX镇XX路(XXXXX号楼)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竞买成功;2022年3月24日,买受人高春林以576000元将位于定边县XX镇XX路(XXXXX号楼)XXX铺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竞买成功。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593300元。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