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荣,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14169.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20元,但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无余额或余额极少,无证券、保险,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李霞名下所有的定边县荣盛花园小区房产(房号:XX、XX,房产证号:XXXXX、西区XXXXX)、被执行人***在定边县荣盛花园小区(房号:XX、XX,房产证号:XXXXX、XXXXX),本案于2021年1月21对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时无法处置。
3.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4.于2021年6月8日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霞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5.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李霞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定边县美丽之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霞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