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初396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定边县南大街荣盛华府。
法定代表人:张继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地址: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周群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王 金
审 判 员王彦弼
人民陪审员 高 春
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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