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定边县荣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执5054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定边镇北关国税局旁边,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7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75元、保全费497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
3.经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荣丰小区东112号商铺一处、有位于景宜花园房产一处,本案均已轮候查封。
4.本院依法在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将查询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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