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2763号

榆林市***矿建有限公司、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榆林市***矿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539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执行费37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交纳执行费3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27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8日结案。

承办人:李文庆

书记员  :张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