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恢376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支付欠款61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83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83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兴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16)陕0802执528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