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宝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西安宝发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宝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4010.2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宝发电气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清偿债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宝发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010.25元的冻结或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