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472号 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36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公司)新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新置公司支付原告**公司设备安拆费用147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公司与新置公司签订《建筑机械(施工电梯)安拆分包合同》。《建筑机械(施工电梯)安拆分包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浙江省台州椒江***道中心大道以西、北环线以北地块项目,地点为浙江省台州椒江***道中心大道以西、北环线以北,拟定期限为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合同暂定价为149200元(含税价),最终按实际结算。机械设备安装检测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退场后付清每台余款(按实际安装或拆卸台数计算);机械设备安拆装(进出场费)及分包款采用现金或支票或商票的结算方式支付;本合同安拆费(进出场费)合计为149200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合同总价的3%即为4476元。该工程项目约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由**公司承担。因新置公司工程施工需要,不按常规安拆装而加设附墙的,所增加的每道附墙费用为4000元。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8日,**公司与新置公司经结算,确定新置公司尚欠**公司施工电梯安拆费(含税金)共计147100元。新置公司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1471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4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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