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476号 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36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公司)新置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新置公司支付原告**公司租赁费35642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公司与新置公司签订《建筑机械(施工电梯)租赁合同》。《建筑机械(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浙江省台州椒江***道中心大道以西、北环线以北地块项目,地点为浙江省台州椒江***道中心大道以西、北环线以北,拟定期限为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具体租赁日起按照实际租赁期计算)。合同暂定价为770155元(含税价),最终按实际结算。机械设备以天为单位计算(30天/月),使用起始日期由新置公司指定的现场负责人签单确认(施工电梯使用日期根据实际使用之日起算或检测合格之日起算),设备使用结束(报停)应在5天前通知**公司。因新置公司原因不具备拆卸条件的,租金照常计算(不含人工工资)。春节期间扣除20天,其它国定假日加班的不按加班计算。工作日为10小时为标准,超出10小时计算加班时间,加班费用标准按照20元/小时/台。施工电梯租赁费租金“做三押二付一”(按每台进场时间分别统计),依此类推,拆除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机械设备租金及代付的人工工资款采用支票、现金、汇票、商票的结算方式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约为770155元,其中税金23105元(以实际使用为准)。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8日,**公司与新置公司经结算,确定新置公司尚欠**公司施工电梯租金共计356423元(含税金)。新置公司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356423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3564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元,由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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