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360号之一
原告:淮安运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五组。
法定代表人:周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运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运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运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运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9.38元,减半收取计8,459.6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459.69元,由原告淮安运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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