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853号 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丹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青岛丰泰配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