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彬及第三人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民初686-1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申请人:**彬,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第三人: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2号10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彬及第三人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彬及第三人陕西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彬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其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明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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