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6民初112号
原告: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街。
被告:吴起县交通局。
负责人:李东峰,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吴起县白石咀。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0.5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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