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保536号
申请人: 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于景来,男,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良,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勃,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95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132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27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