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十六街天竹综合大厦1幢20703室
法定代表人:贺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4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282.89元,扣缴本案执行费7330元,剩余的发还给你**8952.89元,现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DXXXXX车辆档案,已被本院委托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 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95309.67元,已执行8952.89元,未执行486356.78元。本案执行费7330元,已收取7330元,未收取0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