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亨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32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690XX。
法定代表人:贺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0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607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5349.46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于2020年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于2020年9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282.8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08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前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