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执异47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新达商务大厦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63005U。
法定代表人:詹汉丁
委托代理人:吴振强,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业,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熊耀旺,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辛养小区B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熊耀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立即中止对涉案房产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水云天三期1号楼1层3-101房(不动产权证号:××)、2-101房(不动产权证号:××)、2-102房(不动产权证号:××)房产的拍卖,并中止(2021)粤1881执793号案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一、贵院依据网络询价结果即确认涉案房产的处置参考价,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之规定,贵院应依次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上述案涉房产处置参考价,方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本案中,贵院未通过当事人议价确定涉案房屋参考价,亦未向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定向询价,而直接进行网络询价,无论是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拍卖平台、还是中国工商银行e购平台,给出的市场参考价是通过比较法等评估方法进行等测算结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定向询价对象“有关机构”以及并非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而言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二、网络询价结果缺乏依据、与实际市场结果严重不符。根据“二手房交易网站”公开的销售价格,海口市秀英区同地段的二手房住宅单价目前均处于17000元/平方米至20000元/平方米之间,而网络询价结果只有市场价格的70%不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按照此询价结果进行拍卖,势必导致申请人较大经济损失。三、本案执行裁定所依据的判决书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1)粤民申1664号,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极有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因此在未确定再审结果前,本案继续执行明显不当且容易出现执行回转或执行错误的严重后果,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以待再审结果最为妥当,恳请贵院予以中止执行。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提出的关于中止拍卖的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法律依据。贵院依法组织了对拍卖标的评估作价。对财产评估程序合法、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人民法院有权按照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对拍卖财产的处置参考价方式。人民法院有权选择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确定对拍卖财产的处置参考价。贵院有征求我方意见确定对拍卖财产的处置参考价的方法。答辩人认可法院决定的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拍卖财产的处置参考价。最高法院规定的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等不是必须全部都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按照本案的案件情况及处置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自行决定处置财产参考价的方式。答辩人同意人民法院采取的网络询价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的方式。贵院的财产评估程序合法、合理。二、被答辩人提出中止执行的理由不充分。被答辩人提出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以其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且广东高院已经受理而提出中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终审的民事案件均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均会作出再审案件的受理。均会向当事人发送民事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诉讼法》256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3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2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100条等法律或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的条件。申请再审不属于中止执行的条件。故被答辩人请求中止执行没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答辩人故意利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执行程序的进展,拖延对相应财产的拍卖。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拍卖相应财产,继续推进执行程序,维权法律尊严,维护生效判决权威,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本院审查查明,异议人提出的(2021)粤1881执793号执行案件,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民终3798号民事判决书据以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18)粤1881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熊耀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00.00元。二、限被告熊耀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上述保证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实欠款额从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限被告熊耀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497377.00元。四、限被告熊耀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上述工程价款¥3497377.00为基数按实欠款额从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英德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的款项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46.83元,由原告***负担¥888.54元,被告熊耀旺、英德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58.29元;原告***已预交¥41762.45元,退回¥815.62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耀旺、英德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广东国政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要收取鉴定费用限额¥34280.00元,由被告英德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英德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粤18民终3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三、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的款项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946.83元,由***负担888.54元,熊耀旺、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负担40058.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熊耀旺、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6.83元,由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英德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40946.83元,由英德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熊耀旺、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粤1881执793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水云天三期1号楼1层3-101房(不动产权证号:××)、2-101房(不动产权证号:××)、2-102房(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水云天三期1号楼1层3-101房(不动产权证号:××)、2-101房(不动产权证号:××)、2-102房(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裁定移交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主要集中于对评估报告不服,认为评估价格未反映标的物真实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并由法院作相应裁定,而在本案中,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明显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事项。对其所提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异议人应按该条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上述规定,异议人申请异议并主张撤销本次预估报告书,其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对其该申请,应予驳回。另异议人请求中止本案执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于其请求,应予驳回。综上,异议人异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伟坚
审判员  万少坚
审判员  廖明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蓝秋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释义国家法律1篇裁判1191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