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新达商务大厦607室。
法定代表人:詹汉丁。
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辛养小区B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民终379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4083382.12元等费用给***,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传唤,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晓峰阁2988房、海天阁第28层3118房、海天阁第28层3178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6)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4号、HK102737、HK102702】已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以(2019)琼0106民初9463号之二查封;位于海口市和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水云天三期1号楼1层1-102房、2号楼1层1-102房、2号楼1层2-1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HK003006、HK356657、HK356762、HK356761)已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分别以(2020)琼0107执保551号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对上述财产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本案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水云天三期1号楼1层3-1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HK356679)、1号楼1层2-1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HK356663)、1号楼1层2-1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HK356674)由本案移送评估拍卖,但在评估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异议结果尚未作出,评估程序暂缓进行,致上述财产暂不能挂网拍卖。
3、被执行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2546359元并已冻结扣划,其中的1266477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4、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Z××××思域牌小型轿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81执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世兴
审判员 李仕森
审判员 钟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