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02执857号
申请人紫阳昌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紫阳县广播电视局坎下。
组织机构代码9161092478696619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17号。
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879725182。
法定代表人薛龙娃,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做出了(2016)陕09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紫阳昌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27900元;由被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942元。判决生效后,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人紫阳昌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批给付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902执857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欣
审判员刘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