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党远明、**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3执保5号 申请人党远明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23)陕0923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陕县交通运输局的185000元工程款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向宁陕县交通运输局送达(2023)陕0923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2023)陕0923执保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宁陕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回函,已经协助解除对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陕县交通运输局的185000元工程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 本院(2023)陕0923执保5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