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财保15号 申请人:***(曾用名党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X********。 委托代理人:党育民,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文圣名城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82。 法定代表人: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陕县交通运输局的185000元工程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单保函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以此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陕县交通运输局的185000元工程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