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902民初第293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
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
被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过泽攀。
住所地陕西省西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
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东南
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与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三份;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21日,原告***以被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长城汽车4S店、众泰汽车4S店施工承包合同。原告***为了履行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向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定金50000元,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承建长城汽车4S店、众泰汽车4S店钢结构承包合同定金50000元”。被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原告***将合同原件撕毁,原告***遂将该三份盖有被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章的合同撕毁。2017年5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合同定金50000元,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原告退还三份施工合同原件。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交纳定金47000元,向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条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合同定金50000元(含3000元欠条,实际应退款4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安康市钰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