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0833号
原告:陕西鑫雅轩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勒新玲,系该公司店长。
被告: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鑫雅轩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鑫雅轩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 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雅轩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雅轩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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