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1140号
原告:***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TTA05Q。
法定代表人:穆普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冬,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平,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63。
法定代表人:赵敏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岳儒,该公司监事。
原告***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计1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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