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

方剑、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28执保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2542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428民21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56886.8元。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756886.8元额度,实际冻结275451.52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执保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刻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