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5461号
原告: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饶桂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原告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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