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隆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1字第1436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涛。
委托代理人:***、董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隆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熊涛、隆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隆源公司将位于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南殿村十里锦绣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被告熊涛。2015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从事外墙保温工作,7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从采光井摔下受伤,经诊断为左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16年3月28日经鉴定原告属于九级伤残。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0110元。
被告熊涛辩称,原告受伤后,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6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伤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的损失已得到弥补,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隆源公司诉称,本公司于2015年4月份承包十里锦绣24、25、26、27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并以投标的方式承包给熊涛工队,**属于工队工人。我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对进场的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技术高低及施工要求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记录了当时培训及考核的过程)。在施工过程中,公司的管理人员及熊涛每天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工人**承包了27号楼南立面天井部位的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安全员、项目经理对他干活部位进行巡查时发现他不按要求施工,不系安全带,在工作面也没有按要求进行满铺木板作为防护,公司对他进行了口头警告。当再次巡查时发现他还是不按要求操作,并对他进行了教育罚款。在从33层施工至3层部分时,下午五点左右,熊涛向公司反映,工人从三楼摔至2楼。公司管理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及时将工人**送至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公司为他垫付了医疗费,并将它转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检查结果是一只手骨折),出院后在家休养。在事情处理过程中,公司、熊涛、当事人三方进行了商讨。由于**不按要求施工,造成当场摔伤。当事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自人道主义医疗费12000元本公司已支付,经双方协商**要求除医疗费外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补偿。**承诺永不追究此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处受伤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原告已预交,现予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曹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