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正道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25民初3999号
原告:西安正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正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正道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正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60元,由原告负担460元,其余诉讼费15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党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