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定发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47号
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69号帝标安顺广场6B。
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定发。
委托代理人:吴强民,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定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定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据以诉讼的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装饰装修工程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但应约定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和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6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双方对合同文件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内容约定的前提仅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选项是“向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某法院起诉”,而非明确约定在发生纠纷时由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该约定内容属于不明。同时,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标的物存属于不动产中,且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康市汉滨区,因此本案应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定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江晖
审判员  张粟心
审判员  任惠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