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522民初197号
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柿园路169号帝标安顺广场6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龙。
委托代理人:刘冲,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江平,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文俊,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
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步泽军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哈德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孟庆斌
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
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 蓉